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方人大选举、人事任免、代表工作、议案及建议、意见办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二、协助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承办我区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联系和指导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
四、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选举和人事任免的具体事宜。
五、联系我区全国人大代表,为他们出席全国人代会收集、整理议案及建议、意见,负责组织我区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六、组织和指导自治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
七、组织自治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培训。
八、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自治区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转办、督办工作。
十、会同有关委员会研究对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意见。
十一、负责承办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服务工作。
十三、参与常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十四、负责本委公文处理。
十五、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